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作者: 点击次数:298 发布时间:2017-07-07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启农委〔2017〕89号
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为确保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2017年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行〔201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市级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按照省农机局苏农机行〔2015〕3号文件中“市、县财政资金可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外的,当地生产急需、技术成熟、保有量不足的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研究确定”的精神,2017年启东市级财政补贴机具共8类40种机具(见附件1《2017年启东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一览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购机额的30%,个人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为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为60万元。已列入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目录的,启东市级财政不再重复补贴。启东市级财政补贴按《2017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2)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批发放。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50万元。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先办先补原则,补贴资金用完即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二、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
中央和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我市市民和我市市民为法人代表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由在省农机局或启东市农机管理部门备案的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各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三、补贴执行时间
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须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办理补贴申请;其他补贴机具须在2017年10月31日之前办理补贴申请(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规模为150万元。在实施过程中实行先办先补原则,补贴资金用完即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
补贴对象到符合条件的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自主办理购机手续。购机时,供货单位向购机者明示补贴资格条件、禁止倒卖补贴机具、经销商服务承诺等政策规定。
中央和省级补贴对象填写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2017年),供货单位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等信息,农机补贴产品经销企业做好农机购置补贴申请信息的预录入工作,拓印机具编号。
启东市级补贴对象填写《2017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该表一式3份,购机者、供货单位各存1份,1份交镇(乡、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供货单位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二)补贴资金结算
1.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申请。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提交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与承诺书、销售确认表(2017年)或《2017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机具编号拓印件,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牌证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和材料等进行审核。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盖“农机购置补贴已受理”字样的印章,镇(园区)农机部门核实农机经销商中央和省级补贴机具预录入信息后,将其导入全省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辅助系统。
2.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购机情况。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对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一核实。务必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做好人机合影。
3.公示。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信息汇总后填写《享受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表样见附件3),在镇(园区)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4.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和《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表样见附件4),报镇(园区)财政部门。
5.镇(园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一是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已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
6.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出具结算意见。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和《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7.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市农机管理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全年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抽查核实。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市农机管理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及《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报市财政部门。
8.市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注明“农机购置补贴”,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市农机管理部门。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
五、工作职责
(一)镇(园区)
1.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审核购机者资格,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按要求核实补贴机具;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镇(园区)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市农机、财政部门
1.市农机管理部门
(1)指导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园区)的业务培训。
(4)维护信息管理系统,反馈供货单位信息。
(5)公开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公布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公开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年度执行情况总结。
(6)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8)公布农机补贴咨询、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政策咨询和举报投诉,并将相关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市财政部门
(1)指导镇(园区)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会同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镇(园区)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拨付情况通报农机管理部门。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镇(园区)财政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数量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三)购机者
1.对补贴机具购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6.购机补贴手续实行当月购买当月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可延迟至下月办理,不得逾期,以避免因全市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用完而得不到补贴的状况。
(四)供货单位
1.对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参与倒卖补贴机具,严禁虚签协议、以小套大、回购等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2.不得代办农机购置补贴手续。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用油漆在销售的每一台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上喷印“2017年江苏补贴农机具,南通市监督电话:81580192”等字样。
4.保证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信守承诺。
5.进、销、存台账资料完整规范,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管理部门检查。
6.协助购机者做好补贴机具的安装、验收、补贴申请等工作。
7.按月向市农委上报当月销售清册及农户享受补贴资金汇总数据。
六、严格监管
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牵头,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它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制定、实施和监管工作。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要在补贴申请与办理、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1.2017年启东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品种一览表
2.2017年启东市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表样)
3.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表样)
启东市农业委员会 启 东 市 财 政 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2017年启东市地方特色农机购置补贴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
基本参数与配置
补贴额(元/台)
备注
1
动力机械
手扶拖拉机
单缸农田作业型 <22马力
2400
手扶拖拉机底盘
<22马力
880
单缸柴油机
≤30马力
1000
2
耕整、种植、收获机械
旋耕机(配手扶)
≤1.2m
540
盖籽机(配手扶)
≤1.2m
500
微耕机
≤10马力
840
铧犁
≤430型
1260
≥435型
2700
圆盘犁
≥24片
4300
重型耙犁
≥24片
4600
水田埋茬耕整机
≥90马力
2500
水田平整机械
≥85马力
1900
水田轮及轮毂
≥85马力
5400
育秧播种机
400-800盘/小时
1500
土豆收获机
≤40马力
6000
玉米播种机
≥5行
2500
土豆播种机
≤40马力
4300
3
植保机械
机动喷雾机(两冲程)
≤1.8KW
180
电动喷雾机
≤20升
60
4
排灌机械
轴流泵
≤12寸
1300
混流泵
≥8寸
2500
潜水泵
≤3KW
250
5.5 KW
720
≥7.5KW
900
自吸泵
≤3寸
220
汽油机水泵
3KW-5.5KW(不含5.5KW)
800
浮泵
≤6寸
270
水泵机组
≤5.5KW
800
≥10KW
4800
5
秸秆利用机械
搂草机
工作幅宽≤4800
15500
叉草机
≤500KG
27000
包膜机
≥75KW
50000
秸秆切碎抛撒装置
配套收割机
1600
秸秆还田机
≤1.4米
1900
6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饲料粉碎机
≥7.5KW
1200
≤5.5KW
600
饲料搅拌机
≥5.5KW
900
涌浪机
0.5 KW -1.5KW
490
7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碾米机
≥7.5KW
3000
8
辅助工具
农用拖车
≥5吨
10000
注:1.已列入2017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目录的,启东市级财政不再重复补贴。2.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售价的30%(保留至十位数)。
附件2:
2017年启东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
申请者姓名 或单位名称
所在镇村组
身份证号码或工商营业执照编号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经销商
购机情况
机具品目
机具型号
生产厂家
购机数量(台)
单台价格(元)
发票号
申请补贴额(元)
申请补贴合计(元)
购机者签字或盖章确认
镇(乡、园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市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购机者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携带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所在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申请手续。
2.此表一式三份,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市农委、经销商各一份。
附件3:
享受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
公告单位: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
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注:含个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所有补贴对象。
附件4:
2017年启东市农机购置补贴清册
(2017年 月 日~ 月 日) 单位:元、台
姓名
所在镇村组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机具名称
型号
数量
发票号
单台销售价格
单台启东市级补贴
启东市级财政补贴额
购机者
开户名称
购机者开户银行
购机者账号
合计:
镇(园区)农机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或盖章:
镇(园区)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签字或盖章: